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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一则广告谈起

本主题由 sosok 于 2008-11-4 16:08 推荐主题

从一则广告谈起

  不久前在烟台开往佳木斯的1392次火车上的卧铺厢内,闲极无聊,拿起邻铺的一张2005年8月20日的《齐鲁晚报》,浏览中发现了5版上有一则《谁让女人痴狂——用了美国帅克的男人》的通栏广告大标题。标题下四祯一寸半身照片。首当其冲的是“影视明星,著名歌手尹相杰”,第二位是“相声大师,著名笑星李国盛”,第三位是“著名歌手谢东”,最后一位是“著名歌手含笑”。(以上引号中的文字是报纸上的原文)。每位手中都拿了一盒“帅克”。照片下方,便是醒目大号字小标题“为什么名人都用帅克?”紧接着便又是再小一点字号的标题,共三句话,最后一句话是“终身幸福快乐”。仔细看过,才知道是推销男性用的性药广告。

  看后产生很大疑惑,不是对其“绝对绿色”的怀疑,不是对“效果价格的最佳组合”的怀疑,不是对“高血压、心脏病患者也能过上高质量的性生活了”的怀疑,而是对广告四位名人婚姻状况的胡思乱想:其他三位不清楚,好像尹相杰是未婚男士啊!

  问同车旅客,尹相杰没有结婚,做这种性药的广告好吗?可信吗?同车的人颇不以为然地说:“未婚不一定没有性生活呀。”

  留心一下各种媒体,仔细想一下各种媒体上的广告,尤其是电视中的广告,不留心不知道,一留心必定吓一跳。

  中央二套“健康之路”栏目,曾请首都某大医院的专家,讲乙肝病的治疗问题,如果我的记忆没有错的话,专家讲,目前大三阳全部转阴的治疗效果,尚未获得突破性进展,提醒患者:不要误信保证用药多长时间即可完全治愈的广告宣传。而到目前为止,有好几个省电视台都声称可以治愈乙肝的广告,南方一个省台,专家出镜,信誓旦旦。占据早晨长达几十分钟时间。

  昨天,中央电视台“焦点访谈”又报道了河南省类风湿病患者的遭遇。类风湿病是一种很难治的病,可某省电视台的广告中,一位自称教授的刘某人,口若悬河地声称:他发明的“迷走神经分离术”,一次手术即可根治,术后勿需长期服药,已治愈万例患者,疗效达百分之一百。并且没有一个复发。其结果呢?出于对官方媒体的信印,善良的人们,纷纷上了骗子谎言的当。术后手无提暖水瓶倒杯水之力的史大妈,术后瘫痪在床不能自理的刘大妈;口不能言、饥不能食的高大妈……泣泪控诉的镜头,让人心痛,观者泪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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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执法部门查证,六个人的医科,三个人没有医师执业证明。试问,这种寄生在大医院里的毒瘤,院方领导没有责任吗?这种没有任何实验,没有经过专家论证,没有审批的这项技术,为其发布广告的媒体没有责任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明确指出:广告应当真实、合法,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要求;不得含有虚假的内容,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广告使用数据、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应当真实、准确,并能指明出处。为什么这些省市,甚至央视的广告责任人,能够胆敢置法律而不顾呢?舆论是否可以说这些媒体是为虎作伥,图财害命呢?法律是否可以判他们一个“共同犯罪”呢!

  最近,样央视某著名主持人因拍减肥广告而引发观众和消费者不满,危及央视形象。于是,国家广电总局下发了《中国广播电视播音员主持人自律公约》,对这一现象明令禁止:主持人不得从事广告和其他经济活动。《公约》还公布了严格的惩治措施。比如,不得参加“播音主持作品将暨金话筒奖”参评,这对于那种只谋实利,不图虚名的人有什么约束力?对个别情节严重的“协会(即中国广播电视协会。笔者注。)将建议行政主管部门取消其播音主持岗位资格”。

  我看这个《公约》只注意了问题的一半,(暂抛开“广告主”的责任另论)而且是问题次要矛盾的方面,要想解决这个问题,应该抓住其主要矛盾,即:“负有责任的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假如他们不履行广告监督审查责任,甲著名播音员不拍,乙著名主持人可能拍;主持人不拍,影视明星会拍,什么口服液、什么生孩子,统统都会冒出来。而握有广告发布大权的人,对受众负责,对人命负责,乌七八糟的各种虚假广告虽说不一定能杜绝,但肯定会少得多了。

  愿名人自爱,
  愿媒体自律,
  愿法律悬剑,
  愿天下无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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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愿名人自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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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愿天下无假!

也算是理想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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