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瑕疵的降价促销商品能否退还
有瑕疵的削价商品能否退还
2001年1月1日,某商场对鞋类商品4折削价处理,顾客张某购买皮鞋一双,价值80元(据商场称该商品原价200元)。一星期后,皮鞋鞋底断裂,张某找到商场要求退赔,但商场拒绝。理由是:商品是削价商品,商品一经卖出拒不退换;商品打折原因就因为是积压商品,且鞋子质量一般,不然不会以如此低的价格卖掉。双方协商未果,1月18日张某诉至法院。
这起案件引发了一个问题,商品买卖中商品的品质担保义务与合同买卖风险转移的冲突如何解决。笔者认为:
一、卖方应当承担商品的品质瑕疵担保义务
所谓品质担保义务,是指出卖人所交付的标的物含有隐瞒的缺陷和与合同不符的品质问题,以至于不适用其用途和价值减少。目前,各国的法律大都规定出卖人必须对其交付的标的物的品质负责担保,即一旦发生标的物品质瑕疵,出卖人应承担法律责任。
1.出卖人是否隐瞒标的物瑕疵,决定其是否应承担标的物瑕疵担保义务。
(1)出卖人交付标的物时若故意隐瞒标的物的缺陷或故意扩大标的物的品质的,那么出卖人应当负担担保的义务。(2)若出卖人事先告之商品的瑕疵,而买受人仍坚持购买的,则出卖人不承担相应责任。合同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就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规定仍不能明确的,适用下列规定:(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履行标准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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